导读:一个法院,两种判决 2008年5月25日,东灵公司将孙阳与孙某功起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 银川中院第一次判决,虽然确认孙阳与孙某功存在违约行为,但东灵公司要求解除《抵押还款协议》的诉求未获支
一个法院,两种判决
2008年5月25日,东灵公司将孙阳与孙某功起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
银川中院第一次判决,虽然确认孙阳与孙某功存在违约行为,但东灵公司要求解除《抵押还款协议》的诉求未获支持。
理由是,涉案的5套房子,与孙阳购买过的另外3000多平方米房子在同一栋楼上,法院判决时考虑到了这些房子的整体性。
最后,法院判决孙阳、孙某功支付东灵公司200多万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违约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拿到判决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都不服,均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几个月后,宁夏高院通过裁定,撤销了银川中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银川中院经审理后,又做出了“(2009)银民初字第151号”判决(简称151号判决)。
第二次判决结果是,孙阳、孙某功除需向东灵公司支付145万余元违约金外,双方其他诉求,均被驳回。
记者注意到,在151号判决中,孙阳一方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们称之所以没付清房款,一方面因为东灵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另一方面是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后,东灵公司没将土地使用手续办到他们名下,导致无法贷款,但没说明贷款原因。
孙阳方面还表示,2008年2月26日到土地部门查询后才得知,东灵公司欠着40多万元土地收益金没缴纳,并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孙阳在诉求中,让东灵公司支付这笔土地收益金,并另赔偿58万余元违约金。银川中院认为,该诉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此次判决,法院仍没支持东灵公司与孙阳解除《抵押还款协议》。
原因是,法院将孙阳付过的房款,和孙某功付过的购房款合计到一起,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孙阳未构成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成就”。
法院还称,东灵公司已将5套营业房交付给了孙阳,而《抵押还款协议》中所支付的款项是针对所有购买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体房屋的款项,双方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宁夏高院副院长在此案中受贿
151号判决下达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再次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宁夏高院做出“(2010)宁民终字第88号”终审判决(简称88号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该案出现的第3份判决。
这次判决,不仅撤销了151号判决,还驳回了东灵公司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而且,该公司违约金诉求也被驳回。
“就这样,孙家占用我们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违约金,还不能解除协议。”吴鹏表示无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号判决下达半年后,宁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案发,且他供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使案件陷入新的风波。
检方侦办马彦生受贿案时,查证孙某功和其代理律师赵某祥,均向马彦生进行过贿赂,行贿目的就是为了与东灵公司的房屋合同纠纷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1日,马彦生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检方审理查明,马从2004年初至2011年春节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金额总计220多万。
在受贿金额中,单笔最高的为21万元,最少的是3000元。
这63次贿赂中,有两次与东灵公司房产纠纷案有关。
检方信息称,2009年春节、2010年上半年,马彦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某功为其与东灵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二审时给予关照的请托,“先后两次在银川功达宾馆附近收受孙某功给予的贿赂4万元。”
功达宾馆经营者便是孙某功,案件所涉房产,就在这家宾馆内。
需要指出,宁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时间,以及151号判决,均在2009年春节后;宁夏高院88号判决在2010年下半年,与马彦生受贿时间相吻合。
88号判决下达后,2011年1月,孙某功的代理律师赵某祥,又在马彦生家中送上5万元现金。2012年1月19日,马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赵某祥也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处1年3个月徒刑,缓期1年6个月执行。
最高检抗诉
马彦生落马消息传开后,吴鹏觉得公司的案件又有希望了。
东灵公司随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2年4月9日,最高法正式受理。
同年8月31日,最高法做出民事裁定,指令宁夏高院再审东灵公司的房屋纠纷案。再审期间,原来的判决被中止。
吴鹏耐心等待几个月后,宁夏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该案第4次判决——“(2012)宁民再终字第16号”判决(简称16号判决)。
该判决首先对88号、151号判决进行了撤销,另外,解除了孙某功与东灵公司签订的3份房产买卖合同,还解除了《抵押还款协议》。
16号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并要求孙阳、孙某功返还已经占用的5套商业用房,同时,东灵公司退还数十万的购房款,而且他们还要向东灵公司支付违约金137万余元。
对于双方其他诉求,宁夏高院全部驳回。
看到判决结果后,东灵公司虽有不满,但基本接受。可孙阳与孙某功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受理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抗诉依据是,该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后,最高法裁定对该案再审。最高法确认了孙阳欠东灵公司200多万购房款属于事实。
孙阳方面称,一直到该案提起诉讼,东灵公司都没按照协议约定,对5套房产进行备案,导致他们没有到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无法支付房款。而他们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相反,东灵公司没有办理合同备案已违约。”
但最高法认为,这项抗辩理由和主张不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宁夏高院法官在16号判决书中,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达到法定条件。最高法则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
最高法判决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对此案下达“(2014)民抗字第46号”判决书。
需要指出,这是该案出现的第5份判决书。
最高法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早就被撤销的“151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因此,最高法撤销了16号、88号判决,又维持了151号判决。
结果就是,孙阳、孙某功向东灵公司支付140多万元的违约金,解除协议等诉求又被驳回。
东灵公司至今没收到这笔违约金。
吴鹏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相当于案件就此卡到这里了。”
为此,吴鹏又走上举报和信访路,他向多个部门寄过材料,但没一家进行反馈。
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孙某功,但对方没对此事进行回应和置评。
吴鹏说:“这个案子太简单了,但我发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明显的是,判决中频频使用孙某功父子的描述,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债务的对应性。”吴鹏称,“因为该案涉及的房产购买人早就进行了变更。”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东灵公司将已解除的、孙阳占用的700多平方米房子,卖给了一个名叫王秀莲的人,2011年5月25日,她拿到了房产证。
但因孙阳至今仍占着房子,现在,王秀莲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我的钱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他占着房子不走,我能把他怎么样?”
为此,王秀莲也把东灵公司诉诸法庭,但案件至今没有结果。
“法院判决不能解除上述合同,所以王秀莲买的房子也使用不了。”吴鹏解释说。
(文中吴鹏、孙阳为化名)
原标题:房屋纠纷案打到最高法:六年诉累 仍在拉锯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名人汇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20 名人汇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