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纠纷案打到最高法 一个法院两种判决(图)
【房屋纠纷案打到最高法】宁夏银川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经地方法院和最高法5次判决、3次裁定后,目前仍在争执。且该案还出现了法院副院长受贿、最高检抗诉等情形。
□本社记者李晓磊发自宁夏银川
打了6年官司后,吴鹏说自己快坚持不下去了,他是银川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副总,由于所在公司涉及一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些年,学过法律的他,主要工作是往返银川到北京的各级法院。
诉讼过程中,地方法院围绕着该案的同一事实,一直难达成法律共识。期间,吴鹏公司起诉的被告人伙同代理律师,还行贿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一名副院长,这名副院长被查时,此案中接受贿赂的情节被揭露,可他们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依然难了结。
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指令再审后,各级法院判决仍无法统一。最后,案件经检方抗诉,又到了最高法。目前,距最高法终审判决又过去两年,案件仍在“拉锯”中。
占房多年,不付房款
吴鹏供职的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灵公司),分别在2000年、2001年、2003年与银川商人孙某功签订了4份购房合同。这些房子均在一栋楼上。
从相关证据看,在2000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为3000多平方米;后三年合同又涉及5套房屋、738.22平方米。
东灵公司将所有房子交付给孙某功使用后,孙则把房屋整体建成宾馆用作经营,但他并不积极支付全额房款,东灵公司多次催促无果。
2007年4月3日,孙某功向东灵公司出具《关于变更购房人的申请》,称自愿将购买方全部变更为自己的儿子孙阳。
无奈,东灵公司只好找孙阳催款,不久后,有了结果。
在东灵公司与孙阳协商下,房产被分作了3000多平方米和738.22平方米两部分,并分别签订了制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还款协议》。
在4月13日,东灵公司作为甲方与孙阳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中,抵押的房子便是上述738.22平方米的5套房,价值281万余元。
这份协议主要意思是,东灵公司先出手续为孙阳办理3000多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的手续,然后孙阳按《抵押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738.22平方米房子的款项。
待孙阳支付完281万余元房款后,东灵公司再为其出具738.22平方米的产权证办理手续。
4月17日,东灵公司先就3000多平方米房屋,与孙阳签订正式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20日,该合同经房管局备案,一周后,孙阳便拿到产权证。
按照前述《抵押还款协议》约定,从4月20日房子备案那天起,孙阳要在50日内付清281万余元房款。
这3000多平方米房子,总价557万余元,东灵公司与孙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后终止。
可另外738.22平方米、价值281万余元的房产,孙阳在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后只付了45万,未能履约按期支付。东灵公司便不给孙阳出具办理738.22平方米产权的手续。
2007年11月29日,东灵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寄函,催促孙阳履行约定,孙没回应。
2008年2月13日,东灵公司只好书面通知孙阳,要求依法行使解除《抵押还款协议》的权利,孙阳仍未答复。
“孙阳没有针对东灵公司的解除权,在除斥期间行使异议权,等于依法放弃了实体权利。”吴鹏告诉记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为此,东灵公司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解除的《抵押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并让孙阳返还该协议涉及的738.22平方米房屋,以及支付188万余元的违约金。
原本以为案件会极其简单,但东灵公司从起诉开始,各级法院每次判决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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