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范志毅与李某于2006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规定范向李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分三次付清: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天内范志毅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
范志毅与李某于2006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规定范向李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分三次付清: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天内范志毅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人民币。
协议规定,如逾期支付,范志毅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计收逾期利息。 范志毅在支付了首期100万元后,第二、三期的款项一直未付,所以被李告到法院。徐汇区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驳回范志毅上诉,决定维持2008年9月16日的原判——要求范志毅给付李某241394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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