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明显属于欺诈。孙先生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觉得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孙先生查询后得知,宝鸡商场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量单位使用寸,已被宝鸡市工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
“这明显属于欺诈。”孙先生是西安消费维权联合会的一名志愿者,觉得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孙先生查询后得知,宝鸡商场曾因销售电子产品宣传不规范,长度计量单位使用“寸”,已被宝鸡市工商局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是他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
法院判处商家有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顾客买55寸电视只有42寸
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则认为商家包装上的说明书是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载明尺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对电视尺寸以“寸”代替英寸也是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习惯性说法,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一英寸约等于2.54cm,对角线150cm的电视正好是55英寸。一审败诉后,宝鸡商场不服,又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商家使用“寸”字描述电视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关于法定长度“米(M)”的规定。
今年7月13日,孙先生终于领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审维持原判,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目前,孙先生已收到商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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