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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撞死人用公款赔 庭审“大起大落”仍无定论

发布于:2016-12-14 09:02 人围观+去吐槽

导读:2年后才被刑拘 还把一公安副局长拉下马 2012年下半年,南沙区黄阁镇纪委接到投诉,并决定对车祸事件展开调查。2012年8月左右,在发生上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2年之后,何健勇才正式被刑事拘留。 何健勇一案案发也

  2年后才被刑拘 还把一公安副局长拉下马

  2012年下半年,南沙区黄阁镇纪委接到投诉,并决定对车祸事件展开调查。2012年8月左右,在发生上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2年之后,何健勇才正式被刑事拘留。

  何健勇一案案发也牵出番禺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并导致其落马。据于广辉事后交代,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时,他分管番禺区交警、消防等工作。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于2010年8月19日,8月30日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按规定,何健勇负主责,责任认定出来当天就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何健勇通过关系找到于广辉,于广辉让何健勇回单位开个求情函,并说会尽力帮忙。

  2011年1月份左右,于广辉接到某领导的电话,让他关注一下此案。他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下属的交警中队长,并交代先不要立案。他翻看了卷宗之后觉得此案证据充足,必须追究何健勇刑事责任,但上述领导又让他“想办法拖延”。2011年8月,于广辉发现此案仍没立案,遂让属下民警先拿回卷宗立案。到了2012年10月,于广辉觉得事态严重,便让下属民警开始走刑事程序。

  2015年12月底,广州中院一审认定,于广辉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审改判11年 嫌疑人上诉后又改判2年

  何健勇案一审开庭时,检方除了对交通肇事的指控外,还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该案,当年7月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何健勇随后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健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出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抗诉。日前,该抗诉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案发时是在执行公务还是公车私用?

  对此,何健勇称:“事故当天是去花场洽谈、购买苗木,是在执行公务。”

  根据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显示:《南沙区黄阁镇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9日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虽未正式发文,但在党委会上曾明确表示对机关车辆的管理要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何健勇是应当知道该管理办法的内容。

  时任黄阁镇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镇长袁润发的证言证实,何健勇当天公车私用并没有跟其报告,而且去花场购买苗木需要两人同行,购买苗木也不是特别紧急的公务。

  交通事件发生后,何健勇个人草拟《关于何健勇交通事故处理的函》,当时任镇党委书记陈番文打电话给黄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幸文君,要求其将公章交给何健勇,通过陈番文的帮助,何健勇在处理函上加盖了黄阁镇政府的公章,所以此函中关于“执行公务”一事没有经过黄阁镇党委会议、镇长办公会讨论,黄阁镇政府也表示对此函完全不知情。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公司财产?

  据了解,何健勇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权。在赔偿一事上,何健勇私自以该公司名义草拟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请示,并在倒签日期的该请示中免除自己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后拿给具有该公司财政支出审批权的袁润发签署“原则同意”,但袁润发故意没有签署年份。

  何健勇利用袁润发签署的请示办理了平账,袁润发虽然在请示上签了名,但财务还应该履行相关的手续,让其在财务单据上签名审批,这才能正式为何健勇办理平账,但是后来财务没有给袁润发签过任何单据。

  对此,该公司的出纳彭福兴也说:“何健勇要我帮他办理平账时,的确是手续不全,有违反财务规定操作的情形。”

  2012年底,何健勇从自己账户上转账17万余元到该公司账户上,几天之后,立即又将该笔钱款转回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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