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给抚养费再起纠纷 离婚后,小林由李某实际抚养,高某认为,李某是肇庆人,鉴定机构也是肇庆的,因此两次的鉴定结果都是李某买通关系,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高某坚持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
不给抚养费再起纠纷
离婚后,小林由李某实际抚养,高某认为,李某是肇庆人,鉴定机构也是肇庆的,因此两次的鉴定结果都是李某买通关系,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高某坚持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于2016年2月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从2016年3月起向小林支付的生活费,并提高到每月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高某负担一半;由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共9.1万元;支付2014年1月到2016年2月的学习、医疗费用共2.3万余元。高某在庭审中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才同意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肇庆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确认高某与小林的父子关系,且高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高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高某作为小林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按时给付抚养费。一审判决,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小林,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18周岁时止。
父亲拒认亲儿
第三次鉴定仍不认账
因一审法院未判决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小林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期间,高某再次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广州中院根据其申请,依法摇珠选定某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6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支持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高某又认为,在广州做的鉴定都是无效的,因为鉴定中心不让自己取样本,鉴定是造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对于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小林上诉要求高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主张,在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高某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未偿还,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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