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盛一伦起诉称,2015年6月,其与北京乐享星天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在收到其参加演艺活动、第三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扣除服装、化妆、造型、交通、住宿等成本及应缴税款后一个月内,按
盛一伦起诉称,2015年6月,其与北京乐享星天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在收到其参加演艺活动、第三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扣除服装、化妆、造型、交通、住宿等成本及应缴税款后一个月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支付其片酬。
2015年9月,公司更名为北京乐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漾影视公司)。
签约后,盛一伦先后接拍了《曾许诺》《漂亮的她》《非凡搭档》等23部电视剧及广告。截至2016年11月9日,乐漾影视公司已收到拍摄方支付的片酬3710.47万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按照约定分成比例,盛一伦应得片酬1794.95万元,但在其多次催要下,乐漾影视公司仅支付了743余万元,尚有1051.5万元至今未付。
盛一伦表示,其曾于2016年10月25日委托律师致函乐漾影视公司,要求该公司在10月28日前支付拖欠的片酬,要求公司就未经其本人同意安排拍摄工作并更换经纪人等事项向其致歉,并明确表示上述要求不能满足将解除双方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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